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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7 17: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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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了那么多钱,难道买到的是一台串货机?”小李的脑海中不断回响着这个问题。他想起当初购买时的谨慎,想起销售员信誓旦旦的保证,想起自己对新生活的期待……如今,这一切似乎被这台“来历不明”的空调蒙上了一层阴影。
2021年,小李将其位于某小区的住宅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第三人A公司负责装修。装修过程中,小李口头委托A公司购买格力品牌一拖一中央空调,并将款项6300元交给A公司。被告老王至A公司推销东芝空调,A公司当即表示需要格力空调,老王应允并收款。后小李在空调使用过程中发现空调故障,扫码后发现该空调是已被安装使用过的“串码”二手机,小李多次与老王协商,均无果,故诉至本院。老王以“码机不是假的机器,机器出厂都带有码的,这个机器就是正宗格力机器,我认为是新机”、“我没有欺诈的动机”、“与A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码机有售后服务,第一年由我售后,一年后拨打400官方售后即可”等为由进行抗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4日,小李向A公司转账6300元,当日A公司就将该笔款项转给老王。后老王安排人员送货安装,根据购买商谈经过、送货、安装及转账过程,老王对A公司和小李之间的委托买卖空调应当是明知的,故认定小李和老王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老王长期销售空调,为赚取差价,在明知其所售空调是“串货”机,不能享受本地授权经销商的保修服务,其在销售时未将产品的真实情况以合理方式向小李披露,导致小李误以为是原厂正品空调,故老王行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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