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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来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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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7年后,因出卖人突然离世陷入过户困境。当房屋交易遭遇遗产继承新主体,继承人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过户义务?近日,灌南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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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老李将其购买的房屋转卖给小刘,双方签订了《房屋购销协议》。小刘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便入户装修并居住至今。2022年,小刘在得知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联系老李,却发现老李已离世。

    老李父母均去世,与老周是夫妻关系,但在2012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小李(第一顺位继承人)。小刘多次联系小李要求其协助过户, 均遭拒绝,故诉至本院。

    灌南法院经审理发现,老李与小刘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了《房屋购销协议》, 该合同在双方签署时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依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义务,即小刘应支付房屋价款,老李应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本案中,老李已实际交付房屋给小刘,小刘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一直居住使用。现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条件,老李应协助小刘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老李身故,基于《房屋购销协议》产生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其唯一继承人小李继受,即小李有义务协助小刘办理过户登记,转移案涉房屋所有权。

    灌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小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协助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小刘名下。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判决已生效。

    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屋作为不动产,买卖双方只有依法办理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老李离世,小李作为继承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 协助小刘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应由继承人概括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手房交易中,买受人应当审慎核查标的房屋的权属登记状态, 在登记后,交易双方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特别是买卖双方应当积极推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避免日后因过户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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