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损友!灌南一人帮朋友借贷13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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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来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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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以个人名义从银行、金融公司贷款后又将钱款借给亲朋好友,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近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田某与顾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因经营店铺资金短缺,欲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个人征信问题未能获批。顾某遂请求田某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13万元供自己使用,并向田某出具一张18万元的借条(其中包含本金及利息),承诺按月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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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初期,顾某按约偿还了三个月的款项,但此后未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田某多次催讨未果,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田某套取银行贷款再转借给顾某,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指行为人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而转借他人的行为。借款人不仅在主观上逃避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的监管,更在客观上扰乱了金融秩序,从而增加贷款收回风险。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较大的,则有可能触犯刑罚,构成高利转贷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出借人出借资金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非法方式进行转贷。生活中存在很多人碍于情面或者出于情谊的借款行为,但是借款应当量力而行,如果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由此导致的一系列风险也需要自行承担。法官提醒,应当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合法进行民事活动,不可藐视法律权威,套取贷款进行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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