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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5 15: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来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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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编发财 于 2025-8-5 15:39 编辑

    当公司合法权益遭受股东侵犯受到损失时,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措施无果,股东要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李某、陈某、吴某及黄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中,李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任监事。
    2019年10月,李某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出具借条,由公司收执。当时,股东陈某、黄某均在借条左下角签字确认。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迟迟未归还剩余款项。
    2023年7月15日,股东黄某通过微信向监事陈某发送股东催告函,要求公司及监事督促李某限期内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但公司未采取有效行动。
    2023年9月30日,股东黄某再次通过微信向监事陈某发送股东联系函,请求陈某收到联系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股东李某追索案涉借款本息。
    2023年10月8日,陈某通过微信回复黄某,表示不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故黄某以李某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向灌南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代表公司请求李某立即偿还公司剩余借款本金252万元,李某及公司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万元。
裁判结果

    灌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作为第三人公司的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未果,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审判时新公司法尚未施行,现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案中,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系采取诉讼方式维护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合理支出,第三人应对该合理的律师费用予以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李某偿还第三人公司借款252万元,第三人公司给付原告黄某律师费7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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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受到损失,在监事会或者董事会难以发挥作用的客观现状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从司法救济层面来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股东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需要注意,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为尊重公司的自主意志以及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节约诉讼成本,股东提起诉讼,应首先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后,符合条件的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同时,为促进企业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公司应优化内部治理结构,鞭策和警示潜在的责任人,充分发挥内部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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