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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由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条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请在三十日内携带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到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依法被注销,并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姓名 驾驶证号码
刘* 32072120******0623
魏* 32072319******3056
丁*强 32072319******0854
马* 32072319******0019
顾*秋 32132219******2131
刘*州 32072320******2634
张*军 32072419******4517
滕*强 32070519******1032
黄*宇 32072320******3839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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