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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赔偿义务人王某涛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自愿足额支付赔偿金298774元用于生态修复。这是我县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首例农业领域此类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出席签订会。
2025年7月初,王某涛组织他人驾驶假船号渔船,从盐城市大丰港外锚地前往123渔区,使用网目尺寸不合格的双船拖网非法捕捞鱿鱼、鲐鲅鱼等,7月8日被海警执法艇查获。经认定,涉案渔获物市场批发价149387元。
相关部门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结合案件事实和生态损害后果,酌定赔偿标准为致死量1倍直接损失、1倍间接损失,合计298774元。
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后,该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调查核实、损害评估等工作,组织磋商沟通,明确王某涛的赔偿责任。
王某涛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与县农业农村局达成一致并签约,目前已足额缴清赔偿金,该资金将专项用于本区域渔业生态替代性修复。
该案的达成,是我县落实生态损害赔偿改革、践行生态保护理念的具体实践。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持续加强协作,加大查处力度,筑牢县域农业生态安全屏障。
来源:灌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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